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结合涉案视频,原告相关整体形象具有一定可识别性。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涉案视频制作模板给付费会员使用,虽然被告方通过技术手段对人物的面部特征进行了调整,但经比对原视频素材,仍能通过未被修改的相应场景和细节识别出身体形象对应主体为原告,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通过技术手段提取涉原告肖像视频,并擅自将视频放在其运营的APP中供付费用户选择使用,其行为已侵害原告肖像权。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费用支出349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上海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戚垠川表示,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AI换脸”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被广泛应用,该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争议较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公众对“肖像”概念的理解存在偏差。
上海徐汇法院介绍,原告田某是一位网红博主,在某社交平台上拥有数百万粉丝。被告某科技文化公司开发一款软件,主要通过AI技术将自然人的脸部特征变换为另一自然人的脸部特征,从而合成新的照片、视频。
2022年1月、7月,原告分别在社交平台发布两段自己穿古装服饰的视频,时长分别为8秒、14秒。同年下半年,被告在手机应用市场发布某款APP,简介为“一键制作AI换装特效视频”,其中一个推荐视频模板时长约6秒,人物脸部特征与原告存在差别,其余的人物穿着、背景与同年1月原告所发布的视频完全一致;另一个推荐视频模板时长8秒,人物脸部特征与原告存在细微差别,其余的人物穿着、背景与同年7月原告所发布的视频完全一致。后涉案APP下架。
天游登录4月1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肖像权纠纷案。
戚垠川介绍,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肖像”的界定标准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已经从单纯自然人的面部形象扩展到其他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换句话说,只要能够呈现出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并且能让人清楚识别出这一外部特征属于某个特定自然人,这个外部形象就属于肖像。弄清这一概念后,再结合《民法典》中列举的侵害肖像权的情形进行判断,就较为容易了。
原告发现某APP上的推荐视频模板后,认为被告在没有与自己达成授权协议的情况下使用有自己肖像的视频,且带有商业盈利、宣传属性,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2023年2月,向徐汇法院起诉被告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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